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臺教文(三)字第1100013803號函及駐捷克代表處110年1月7日捷克字第11042200030號函辦理。(詳附件)。
二、本校有意申請者請於2021年2月23日(星期二)下班前備妥文件送至國際處,俾便本處彙整並甄選至多3名申請者薦送教育部,逾期恕不受理。
三、業務承辦人:交流組顏秀鳳,分機2002。